为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峰峰矿区审计局通过四项措施强力推进被审计单位整改,确保审计监督到位、审计整改到位。
一是实行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书面结果报告。
二是落实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建立整改考核激励制度。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对科室目标考核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明确各科室的负责人是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四是促进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帮助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